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法律援助

    值得探讨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施超额透支时遭到银行的止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向银行超额透支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透支成功。笔者认为该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从犯罪客体要件上分析,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当行为人的超额透支行为遭到银行的止付时,无法认定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且行为人并没有对相应的金融秩序和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的损害,即其行为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以犯罪论处,也就不存在未遂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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