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界限
法律援助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就伪造货币罪而言,伪造货币是由一系列十分复杂的行为过程组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有准备机器设备、购买原料、选择犯罪场所等行为,也有模拟、制版、印刷、裁剪等行为,这些行为中究竟何谓预备行为,何谓着手行为,需要准确确定,以便划清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一般而言,从实行行为角度考量,伪造货币行为包括模拟、制版(或制模)、印刷(或铸造)以及裁剪这些工序,行为人无论实施这些工序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均应认定为已着手实施犯罪。而为了实施这些工序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购买印刷机器、纸张、油墨,制造或购买制版工具等,均属着手之前的预备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构成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制造货币版样或者提供货币版样尽管实际上是属于为伪造货币做准备的行为,但法律上把其视为伪造货币的实行行为,因此,不能以犯罪预备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