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认定

法律援助

    根据刑法典第294条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体包括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我国刑法学界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观点认为,区分的标准为参加之后是否继续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论者认为,积极参加是指不仅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参与该组织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而参加则只参加了该组织,并未进行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区分的标准为参加时的主观上积极程度。如有论者认为,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热衷于加入的行为,参加是指除积极参加以外的其他参加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分的标准应是参加组织时的主观积极程度和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程度。如有论者认为,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以积极的态度加入该组织,或者在成为该组织成员后积极参与该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参加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该组织的一般成员。
    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但认为还应有所修正。在笔者看来,我认为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区分积极参加与一般参加:第一,主观方面的标准。即应看行为人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态度和参加后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态度,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虽然消极加入但事后积极参与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属于积极参加。第二,客观方面的标准。即应看行为人在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为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的,即使事前参加组织是消极的,也应认定为积极参加。也就是说,一般参加是可以转化为积极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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