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援助

        我国1979年刑法在以第143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还以第144条专门规定了非法管制罪。但我国1997年刑法则取消了此一罪名。那么,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对于非法管制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在必要时完全可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限制”与“剥夺”并没有截然不同的界限,难以作出恰当的区分。“限制”实际上也是一种剥夺,至少是部分剥夺。其次,从目前理论中的通说来看,已不再将非法拘禁罪仅局限于使被害人“完全”失去自由行动的可能,而将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也纳入其中了。再次,通过刑法解释将“限制”纳入“剥夺”的范畴,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一则,这一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与立法初衷。刑法中设立非法拘禁罪的目的,便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当其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时,也有给予刑法规制的必要。二则,通过解释将“限制”纳入“剥夺”之范畴只是一种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而并非类推解释。又次,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论以非法拘禁罪是有立法与司法依据的。我国1997年刑法第241条第3款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则进一步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拘禁罪。最后,从外国刑法理论来看,通常也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论以非法拘禁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