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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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28日,《 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偷税罪名修改成为逃税罪。
1、《刑法修正案(七)》将行为方式概括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2、将原来“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改成“数额巨大”
3、增加一款出罪事由:“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