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是什么?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二、哪些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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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