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可能产生于投保之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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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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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既可能产生于投保之前又可以产生于投保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的五种情形,其犯罪故意产生的具体时间有所不同,第一种即“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其犯罪故意只可能产生于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投保行为是整个犯罪计划的一部分,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都是为诈骗目的服务,甚至具体过程中的细节也是为这一目的而设计;其他几种情况下,其犯罪故意则有可能是在合同订立之前,也可能是在合同订立之后产生的,即合同订立之后才起意诈骗的。但无论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投保之后,其犯罪故意都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并成为引起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保险金的主观原因。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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