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赖账暴力撕毁欠条构成抢劫罪吗?
法律援助案情介绍:廖某在与李某的生意交往中,欠下李某11万元货款,由于廖某一直未还,李某便下达最后“通牒”:如7日内不还款,将在法庭上见。后廖某叫来三位好友,谎称让李某带欠条来其家中取款,李某如约而至,廖某等人便对李某大打出手并致其轻微伤。李某无奈,被迫交出欠条,廖某当场撕毁,又逼李某写下了一张收条。许多人认为,此事仍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欠条不是财物,抢欠条是为了消灭欠款凭证即证据,使李某因无欠条而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请问,该观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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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是错误的,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廖某使用暴力已无争议。
其次,欠条属于财物,廖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财产。虽然欠条属于债权性证明文书,本身并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廖某抢劫欠条意在消灭这一证明文书。且抢劫罪所侵犯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凭证,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欠条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
再次,撕毁欠条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廖某无权撕毁欠条,也无拥有欠款的法律依据,致使其行为非法;另一方面,廖某撕毁欠条的目的是赖账,为了达到不再支付欠款的目的,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
最后,李某交出欠条属当场交付财物。表面看来,廖某在写欠条之时已实际占有了11万元货款,一直到李某交出欠条,该款也仍由廖某占有,本案也就不存在当场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李某仍拥有欠条,便有权要求廖某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廖某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欠条被撕毁、李某被迫写下收条后,廖某才实际增加自身的财产,此时李某才实际失去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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