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被骗款项,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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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个个体户,略有余钱。2007年3月,邝某(30岁)以帮忙购买高回报基金为诱饵骗取我3万元钱。后邝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诈骗多人,最终事发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为此,我欲在刑事诉讼中向其索要被骗款项,但有人认为,这只属于公安、检察机关追赃的范畴,我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问,我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邝某索要被骗款项?
     
    四川刑事律师网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公安、检察机关确有收缴赃款赃物的职权,并且许多受害人的财物都是通过公安、检察机关得以返还或赔偿的,但这并不影响受害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回被犯罪行为侵占的财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本案完全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一、你是适格的原告人;二、邝某属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你也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三、你的损失属于物质损失,是由邝某的犯罪行为(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的;四、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邝某索要被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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