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数额规定
法律援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