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的理论标准:同态复仇
法律援助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同态复仇是其适用的理论标准,在原始社会一个部落成员被另一个部落成员杀死后,人们往往采用私力报复的方式来满足本能的复仇需要,“你杀我一人,我也杀你一人”,这种同态复仇的理念进入奴隶社会等阶级社会后,私力报复发展成公力报复。
(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引起死刑的产生,死刑是对犯罪的否定,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对立的,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死刑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生存条件的一种自卫手段,只不过这种手段从原始社会的部落成员个人行使转为阶级社会的国家行使,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与死刑处于一种对立的地位;从罪犯方面来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死刑的存在往往使这些极端的欲望难以实现,化为泡影,因此罪犯总是希望犯罪后能逃脱制裁。
另一方面死刑与犯罪是统一的,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死刑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二)死刑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通常利用某种权益来危害社会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非分需要,对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这种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剥夺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
死刑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为内容,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惩罚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坚实基础。
2、对受害人的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而且破坏了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他们感到痛苦、恐惧、愤怒、仇恨,甚至陷于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国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死刑的惩罚,可使受害人及其亲友从死刑的威慑力中感受到法律无时不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安抚他们为其自身或亲友的生命安全而忧虑不安的心情,满足其本能的复仇需要,避免私力报复,平息民愤,除暴安良。
3、对社会的功能。死刑能够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从受刑之苦中体验到死刑的强大威力,从而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
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深刻揭露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严厉的谴责,显示了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的决心。
(三)死刑的目的
犯罪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非分的需要,死刑的目的即在于预防犯罪。一般来说,犯罪代价越小,获利越多,犯罪意念就越强;犯罪代价越大,获利越少,犯罪意念就越弱,而当犯罪的代价大于获利时,犯罪意念就可能被抑制。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的方式,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预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