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子归案的自首认定
法律援助刑法没有规定送子归案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包括《解释》都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视为自首。目的就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送子归案,鼓励群众,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亲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处理案件。送子归案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可以按自首来处理。其中有两种司法解释作了规定,即:一种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入主动,而是根据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投案以后又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视为自首;第二种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然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可以算自首。有的时候,公安机关找到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告诉其亲友如果他回来了,告诉我们一声,他出事了。如果亲友看到犯罪嫌疑人后,就把他送到公安机关,他也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可以视为自首。第三种情况,就是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被告人也没有反抗,到案以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考虑到亲友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鼓励亲友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积极性,也可以算自首。总而言之,将送子归案这种情况视为自首,主要争取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对社会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