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否可以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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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鉴定人应当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实际进行鉴定活动的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对事物作出的判断,鉴定机构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为鉴定活动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条件及保证鉴定在程序上的合法性。第二,鉴定人具有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具有从事相应鉴定活动的资格。第三,鉴定人、诉讼参与人,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人,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要注意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一是证人是以自己所闻所见的事实作证,而鉴定人不是以其所见所闻的事实作证,而是以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来作证。二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人则是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受到指派或聘请,可以代替和更换。三是证人不必有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必须有专门知识。四是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而鉴定人为了保证鉴定客观公正,不能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另外,如前所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如果某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在刑事诉讼开始前知道案件情况,就应作为证人参加诉讼,而不应作为本案鉴定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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