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案件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援助

        我国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而将贿赂罪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两类罪合并在一起,明确了数额,提高了刑罚;1997年修订的刑法基本沿袭了198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将贪污贿赂犯罪单独规定为一章,对贿赂罪的处刑,依其数额和情节,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尽管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对于贿赂犯罪客体的通说认为是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是实践中仍然倾向于将其视为财产犯罪,依数额为主要甚至惟一的标准来定罪量刑,并将其犯罪对象狭义地限定为财物。
        笔者认为,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说到底是人民政权的廉洁性;贿赂犯罪是对社会平等竞争机制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共财富的非法攫取,是对民主政治的破坏。对此应确立非法给予一分钱是行贿,非法收受一分钱是受贿,因而也是犯罪、应予惩处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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