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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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占为已有”,就是不法所有,即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排除权利人而使自己以所有人自居,对财物依经济上的用途而予以使用、收益或处分。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必须有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不法取得意思的行为,典型的行为有赠与、转让、消费、出卖、出借、交换、抵偿、加工等。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予以毁弃的,没有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处分从而“享受物的效用”,非易他人财物为自己所有的行为,欠缺不法领得的意思,与“不法所有”的目的不符,不是非法占为已有,不成立侵占罪。
        所以,对“非法占为已有”的判断,应当坚持“领得行为说”而不是“越权行为说”。换言之,凡排除所有权人对物行使权利并以所有人之身份支配其物之行为是侵占罪之非法占有,凡不以为自己所有之目的而毁坏、抛弃财物的行为,以及违反委托趣旨、供一时使用之目的的“使用侵占”,都只是超越权限的行为,不能成立非法占为已有。
        行为人有拖延不交付持有物的事实,但是其非法占有的意思尚无法判明者,不属非法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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