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区别
法律援助严格地说,恶势力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近年来司法实践机关经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同使用的一个词语。对于恶势力的法律性质和归属,刑法学界和实践部门的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地方恶势力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结伙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全面地反映了地方恶势力的性质和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又认为,地方恶势力包括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其最高形式;二是流氓恶势力,这是其较低层次。也有观点认为,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的纠合性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恶势力的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纠集在一起;成员素质偏低,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分工,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作案。(2)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体。(3)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者层次较低。(4)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为主,恶势力犯罪相对较小。还有观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并称为“黑恶势力”,其言下之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为同一种犯罪现象。另有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集团。因此,应当依照修订后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条件和特征加以认定。对“流氓恶势力”的团伙案件中,凡符合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的,应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不符合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的,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的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事实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区别问题的争论,与我国刑法学界20世纪80年代对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区别问题的争论如出一辙,我们认为,这种争论大可不必。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定的构成条件和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着严格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恶势力并非是一个法定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较大。在实践中,由于犯罪组织或者“团伙”在其成立到发展的过程中,其性质也并不都是一成不变的,既有自始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也有由恶势力团伙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对于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犯罪组织或者团伙,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