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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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抢夺罪表现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公开进行的,但并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要挟或者威胁行为而使其受到精神上的强制继而交付财物。从这一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抢夺罪与敲诈勒索均有公开化的成分在里面,但是抢夺罪的公然是乘人不备,而敲诈勒索的肆无忌惮则是在于乘人之危;同时,敲诈勒索罪较之抢夺罪不同的是,敲诈勒索是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的强制。
        2.从犯罪客体方面看,抢夺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等其他的权利。因此,如果是单一侵犯财物所有权的,可以排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就以上区别,我们认为本案应当采纳第二种观点来定性,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在主观上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而不是抢夺的故意。
        (1)在案件开始时,纪海河以其胳膊被撞伤为由强行向金索钱看病,显然是出于通过对金实施要挟、讹诈而索取钱财的心理,这是敲诈勒索的故意。(2)后来当纪的要求被拒绝时,纪伸手将金兜内现金掏走,虽然纪的行为方式有所变化,从要求被害人拿钱到自己动手掏钱,但仍然是为了达到其勒索钱财的目的。(3)在抢夺罪的场合下,一旦行为人抢得手,必然会立即逃匿,尽量不让被害人认出自己,这是因为抢夺罪的行为人在与被害人的心理对比中处于完全劣势,自己抢夺别人财物没有丝毫根据,被害人心理亦没有被自己所利用、控制,只有立即逃跑才能消除这一劣势。而从本案来看,纪在拿走钱后,并没有立即逃跑,这表明,纪从一开始的强行索要到后来的自己动手,都是在利用金撞了人后有些害怕、理亏的心理而为,在纪与金的心理对比中,纪甚至还占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根本无须立即逃匿。这就可以证明,纪在掏钱时并不是出于抢夺故意,至于最后纪抽空摆脱金的行为是为了完全达到实际占有财物的目的,是敲诈勒索结果行为的自然延伸。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亦不符合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而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采取的不是乘人不备的手段。纪海河和金文武相撞后,纪向金无根据地要钱看病,金在有钱的情况下称自己没钱,从这一情节上看,金已经知道纪是在敲诈勒索,心理上早有所防备,因此并不是在不注意和无防备的情况下钱被拿走,所以纪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客观特征。
        总之,抢夺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并予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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