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事实及其证明问题
法律援助“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量刑事实及其证明问题是量刑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要认真研究量刑事实与案件事实、犯罪事实、定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区分上述事实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们通常较为关注案件事实中的定罪事实,对量刑事实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事实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法定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对酌定量刑事实和情节则不够关注;较为关注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则不够关注。在界定上述概念之间的关系、明确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对定罪和量刑活动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后,有助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关注量刑事实,注意量刑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因而很难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调查活动截然分开。这主要是由于犯罪事实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与犯罪有关的定罪和量刑事实一并调查,既有助于从整体上准确了解和把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定罪事实调查阶段,应当一并调查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之后再调查其他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如被告人是否自首、是否赔偿损失等。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事实包括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被害人是否被杀死等,上述事实中既有定罪事实也有量刑事实。其中,定罪事实包括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杀人的故意、杀人的行为,量刑事实则指被告人杀人的动机、杀人的手段、被害人是否被杀死等事实。如果人为地将上述事实分开进行调查,既不符合认识规律,也有悖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因此不值得提倡。
最后,关于量刑事实的证明。在进入量刑程序后,由于被告人不再是无罪的人,因此,传统的、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上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分担原则和证明标准等能否直接适用于量刑活动中的证明问题,就需要重新探讨。我们认为,在量刑活动中,应当区分量刑情节的种类和性质并采用相应的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罪重证据,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方法,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即定罪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证据,可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较为宽松的证明方式,适用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