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否完全分离?

法律援助

     
        在如何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观点。其中,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主张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完全分离,先进行定罪程序,在确定被告人有罪后再启动量刑程序。
     
        我们认为,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强调量刑活动相对于定罪活动的独立地位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无疑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也更有利于帮助法官做到定罪准确与量刑适当。但是,在讨论如何构建我国的量刑程序时,我们不仅应当注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所具有的优势,还应当注重分析与我国诉讼制度更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以及采用混合式诉讼模式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至今没有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的原因。一些国家的改革教训告诉我们,如果贸然改变我国现有的庭审模式,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很可能会重蹈上述国家的覆辙。
     
        基于对我国诉讼制度、诉讼结构、犯罪构成理论、司法资源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由于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在性质、目的和任务,遵循的刑罚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无论在诉讼构造、参与主体、证明要求等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能将两者混同,不能将适用于定罪活动的诉讼原则或规则简单照搬或者套用于量刑程序。另一方面,由于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且我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具有自己的特色,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分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