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

法律援助

        关于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17)。一种认为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加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工作人员(18)。第一种观点只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着手考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而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顾此失彼。第二种观点虽注意到行为人主观上是实现单位犯罪意图,这势必使一部分积极实施单位犯罪行为,而没有主管人员的授意、组织、指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主要是具体执行单位的意志,将单位的意志付诸实施的实行犯。因此,要构成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单位内部的人员,这种犯罪属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对于自然人应当按照个人犯罪处罚,不能按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第二,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第三,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是明知的。第四,必须是在单位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即只有那些在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人,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只是依其职责消极地执行本单位的决策,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对这些人就不应该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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