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案件中关于其他损失的认定

法律援助

        “其他损失”,是指不能用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标准衡量立案的“其他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大损失”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
        2周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所管理的行业或部门发生损害公共财产的严重故意犯罪、社会影响恶劣的;
        3.计划生育主管工作人员违背计划生育政策或法律,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多胎(5胎以上)超生,对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计划生育主管人员有徇私、徇情情节,造成3胎以上超生的;
        4.林业行政主管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森林或林木滥伐、数量巨大(50-100立方米)的;
        5.有关行政主管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滥用职权,导致土地非法占用,面积较大(农田20亩以上,其他耕地60亩以上,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6.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滥用职权,擅自终止、废除或强迫签订经济合同,造成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重大损失”的;
        7.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公正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致使严重刑事犯罪(5年以上)或多起(3起以上)刑事犯罪得不到追究的;(2)致使多名(3名以上)罪犯或严重罪犯(5年以上)脱离监管的;(3)致使未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或脱管的罪犯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4)违法取保候审,致使多名(3名以上)罪犯或严重罪犯(5年以上)犯罪嫌疑人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5)对法院刑事判决应执行而不执行、造成罪犯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或徇私舞弊不执行刑事判决的;(6)公安司法人员搞假判决、假裁定、假处罚多起,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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