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索取贿赂的未遂问题
法律援助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不以接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这种观点视索取贿赂为行为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齐备,才能认定既遂。15笔者认为,索取贿赂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的既遂是指某一犯罪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完全具备是犯罪的未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索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含义。我国刑法并未将索贿单独列为一个罪名,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也都把索取贿赂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情节,或称之为加重受贿。总之,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认定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